(2015)六民一终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邓有霞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王成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邓有霞,王成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一终字第001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中华,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有霞。委托代理人:汪正军,安徽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成勇。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有霞、王成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德明审 判 员 尚 滨代理审判员 魏 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郝先春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