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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执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张小明、张楠、常熟市和成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张小明,张楠,常熟市和成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01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黄河路22号海虞北路汇丰时代广场。负责人熊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韩世聪,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倩茹,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小明。被执行人张楠。被执行人常熟市和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开发区南园区1幢。法定代表人张小明。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小明、张楠、常熟市和成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10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张小明、张楠归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69937.33元及计算至2014年4月30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35786.39元,并支付自2014年5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综合授信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张小明、张楠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费人民币25700元。三、常熟市和成纺织有限公司对张小明、张楠的本案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122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1122元,由张小明、张楠负担,常熟市和成纺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1月0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银行存款;在江苏省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并在常熟市公安局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小明、张楠的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常熟市和成纺织有限公司的苏E×××××货车因寻找不着本案中暂不宜处置:且被执行人负债较多,本院有多件案件在执行;现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842545.72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方便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商初第01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钱俊华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一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