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东白商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三德与朱成彦、韩继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三德,朱成彦,韩继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白商初字第00059号原告张三德,个体户,连云港白塔钢材经销处业主。被告朱成彦。被告韩继红(朱成彦妻子)。委托代理人洪德明,东海县驼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张三德诉被告朱成彦、韩继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生廷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生廷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三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焦一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小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