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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三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张慧杰与王伟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杰,王伟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三商初字第2号原告:张慧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军。被告:王伟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慧杰诉被告王伟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慧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4元,依法减半收取322元,由原告张慧杰负担。审 判 长  沈 杰人民陪审员  沈乃灿人民陪审员  吴明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邢浙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