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三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张慧杰与王伟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杰,王伟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三商初字第2号原告:张慧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军。被告:王伟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慧杰诉被告王伟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慧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4元,依法减半收取322元,由原告张慧杰负担。审 判 长 沈 杰人民陪审员 沈乃灿人民陪审员 吴明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邢浙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