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社桥民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史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社旗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桥民初字第00031号原告史某,女,生于1980年12月6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张某,男,生于1981年9月17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原告史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史某于2015年2月27日诉至本院。2015年4月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审判员 杨明宣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付银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