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黄国明诉被告张龙、李培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明,张龙,李培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756号原告:黄国明,女,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丹,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龙,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培,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黄国明诉被告张龙、李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张龙、李培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因劳务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认为原告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即临猗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出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劳务合同,其合同履行地为临猗县楚候乡董家庄村;且被告李培的经常居住地为山西省临猗县,2015年4月3日运城市丰喜苑小区出具证明,证明该小区居民张龙长期不在该小区居住;2015年3月29日临猗县公安局楚候派出所、临猗县楚候乡董家庄村民委员会均出具证明,证明被告张龙的经常居住为临猗县楚候乡董家庄村粮站。综上,被告张龙、李培经常居住地均在临猗县,且原、被告的合同履行地为临猗县楚候乡董家庄,故本院不享有该案的管辖权,被告张龙、李培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龙、李培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跃华代理审判员 王秀明代理审判员 孙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凯君表述不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