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鲍雪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鲍雪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799号原告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松山大街。法定代表人宝俊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海燕,女,汉族,1964年12月6日出生,公司职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鲍雪松,男,出生年月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原告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鲍雪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物业费6830.04元。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鲍雪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何 滨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立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