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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民初字第0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谭述林与贺于中,谭光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1633号原告谭述林,男,汉族,生于1978年3月24日,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郑持忠,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于中,男,汉族,生于1975年11月21日,住重庆市开县。被告谭光翠,女,汉族,生于1974年5月10日,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述林诉被告贺于中、谭光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述林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述林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述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谭述林负担。审 判 长  向 红代理审判员  冉桂华人民陪审员  成 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蓝 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