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223号原告蔡某某,女,1985年10月25日出生。被告郭某某,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5年4月7日以与被告郭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蔡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红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军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