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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13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胡龙江与蒋国栋、陈春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龙江,蒋国栋,陈春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1376-1号原告:胡龙江。被告:蒋国栋。被告:陈春枝。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龙江诉被告蒋国栋、陈春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龙江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蒋国栋、陈春枝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区某某公馆*座****室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龙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蒋国栋、陈春枝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区某某公馆*座*****室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章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