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东兴市万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培东、林世洲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兴市万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陈培东,林世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东兴市万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兴东路280号。法定代表人黄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始军,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培东。被执行人林世洲。东兴市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培东、林世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5年4月始至被执行人陈培东履行完其所应负担的义务止每月提取陈培东的工资收入4000元至东兴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中国农业银行东兴支行营业部;户名:东兴市人民法院;账号:77×××63)。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执行员 陈念明执行员 张祯奇执行员 简钱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晓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