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夏沛朋与郭权赋、谢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沛朋,郭权赋,谢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夏沛朋。被执行人:郭权赋。被执行人:谢超。申请执行人夏沛朋与被执行人郭权赋、谢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二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四终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郭权赋、谢超被执行人存款人民币171000元,如果存款不足则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向新代理审判员 赵怀德代理审判员 于海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杜继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