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0497号原告:王某某,女,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被告:贾某某,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学,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缪国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德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