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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蔡大和与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大和,陈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877号原告:蔡大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聪梅、陈展,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平。原告蔡大和与被告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蔡大和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大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大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蔡大和负担。审 判 员 樊世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陈乙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