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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寒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高文悦、潍坊百佳置业有限公司与潍坊百佳置业有限公司、潍坊华茂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悦,潍坊百佳置业有限公司,潍坊华茂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寒民初字第420号原告高文悦。委托代理人常雅丽,山东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琳琳,山东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百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德,董事长。被告潍坊华茂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连双,系该公司职工。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建一,潍坊寒亭新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文悦与被告潍坊百佳置业有限公司、潍坊华茂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文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41元,减半收取3470.5元,由原告高文悦负担。审 判 长  王美丽人民陪审员  王其焕人民陪审员  陈东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付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