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寒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高文悦、潍坊百佳置业有限公司与潍坊百佳置业有限公司、潍坊华茂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悦,潍坊百佳置业有限公司,潍坊华茂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寒民初字第420号原告高文悦。委托代理人常雅丽,山东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琳琳,山东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百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德,董事长。被告潍坊华茂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连双,系该公司职工。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建一,潍坊寒亭新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文悦与被告潍坊百佳置业有限公司、潍坊华茂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文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41元,减半收取3470.5元,由原告高文悦负担。审 判 长 王美丽人民陪审员 王其焕人民陪审员 陈东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付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