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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锐元、张兴元与李宗发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锐元,张兴元,李宗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张锐元,男,汉族,住民勤县,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兴元,男,汉族,住民勤县,农民。被执行人李宗发,男,汉族,住民勤县,农民。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锐元、张兴元与被执行人李宗发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宗发已将到期债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民民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申请费89元,由被执行人李宗发负担。审 判 长  曹明祥代理审判员  刘成礼代理审判员  李博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梁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