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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中执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焦重亮与被执行人杨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重亮,杨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中执字第1221号申请人焦重亮,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东陵区汪家镇刘付村。被执行人杨光,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中县茨于坨镇太平村。申请人焦重亮与被执行人杨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辽中县人民法院(2012)辽民三初字第17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1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辽中县人民法院(2012)辽民三初字第17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孙玉杰执行员  于 泳执行员  喜恒铭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相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