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凉民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党爱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爱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717号原告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西大街勤俭巷20号。法定代表人辛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海瑜,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党爱红,女,住武威市凉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党爱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7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仁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会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