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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马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17号原告马某,女,1990年8月9日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87年4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张建国人民陪审员  王淑英人民陪审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赫艳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