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樊东魁与史彦林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樊东魁,史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107-1号申请人樊东魁。被申请人史彦林。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鹿民诉前保全字第001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申请人史彦林驾驶的冀A×××××号小型面包车一辆(保全价值1.5万元)。现因被申请人史彦林向法院提供担保,请求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史彦林驾驶的冀A×××××号小型面包车的扣押。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史彦林驾驶的冀A×××××号小型面包车的扣押。审判员 王会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