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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樊东魁与史彦林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樊东魁,史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107-1号申请人樊东魁。被申请人史彦林。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鹿民诉前保全字第001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申请人史彦林驾驶的冀A×××××号小型面包车一辆(保全价值1.5万元)。现因被申请人史彦林向法院提供担保,请求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史彦林驾驶的冀A×××××号小型面包车的扣押。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史彦林驾驶的冀A×××××号小型面包车的扣押。审判员  王会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