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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民初字第4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汪玉庭与武威逸居家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关泽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玉庭,武威逸居家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关泽亮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凉民初字第4406号原告汪玉庭,男。被告武威逸居家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关泽亮,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玉庭诉被告武威逸居家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关泽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无法提供被告确切地址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玉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荣桂丽审判员  盖文泉审判员  黄志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 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