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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立终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赤峰建设建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赤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立终字第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长青街东段。法定代表人徐箭飞,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赤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锦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关显峰,该办公室主任。上诉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初字第68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涉案合同的履行地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乔慧婷审判员  吉 雅审判员  刘汉章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