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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吕某甲与被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甲,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吕某甲,男,1975年6月26日生,汉族,大安市人,无业,现住洮南市。法定监护人吕某乙,男,1946年1月5日生,汉族,大安市人,农民,现住大安市。被执行人辛某某,女,1975年1月6日生,汉族,大安市人,无业,现住大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某甲与被执行人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辛某某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吕某甲的法定监护人吕某乙于2015年4月6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大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树  茂审判员 黄  士  宽审判员 周  欣  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孝天(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