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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瑞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钟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瑞刑初字第59号公诉机关瑞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某,男,1993年10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瑞金市公安局抓获,次日经瑞金市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瑞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跃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钟某某伙同刘某某(已判刑)、杨某某(未满16周岁,已作行政处罚)时分时合,先后窜至瑞金市锦江名城、名仕花苑小区、人民医院背后、日景花园小区、丽都宾馆等地盗窃摩托车、助力车,共作案五起,盗窃金额计人民币24899.0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钟某某伙同刘某某、杨某某窜至瑞金市锦江名城锦绣园4栋阳光小熊奶茶店附近居民楼下盗得一辆助力摩托车,后以1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案发后,该辆助力车被依法追回。经鉴定,被盗助力车价值为1630元。2、2014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钟某某伙同刘某某、杨某某窜至瑞金市象湖镇名仕花苑小区13栋2单元楼梯口处,将周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新大洲本田摩托车(车牌号为赣B601**)。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3389.42元。该摩托车已依法追回,并发还受害人。3、2014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钟某某窜至瑞金市人民医院后面老教场附近,将刘某甲停放在此的一辆银色建设牌摩托车(牌号为赣B950**)盗走。几天后,钟某某驾驶该部摩托车路过国光超市时,被刘某甲发现后拦下,钟某某弃车逃跑。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3523.67元。该摩托车已依法追回,并发还受害人。4、2014年11月11日晚上,被告人钟某某窜至瑞金市龙珠路日景花园小区居民楼下,将程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飞鹰牌踏板摩托车(车牌号为赣BG36**)盗走。几天后,钟某某与刘某某驾驶该摩托车到瑞金市象湖镇象湖派出所附近偷汽油时被人发现,钟某某与刘某某弃车逃跑。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4489.47元。该摩托车已依法追回,并发还受害人。5、2014年11月19日晚上,被告人钟某某窜至瑞金市象湖镇丽都宾馆楼上的大宝俱乐部,发现了一串摩托车钥匙和报警器,随后钟某某拿着这串摩托车钥匙和报警器来到后院的停车场,找到黄某甲停放在此的一辆新大洲本田摩托车(牌号为赣B522**)后盗走。次日上午,瑞金市公安民警在本市象湖镇溪背村化工厂旁边查获被盗摩托车,并将被告人钟某某等人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11866.52元。该摩托车已依法追回,并发还受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刘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受害人周某某、刘某甲、程某某、黄某甲的陈述,证人邹某某、谢某某、黄某某、杨某某、杨某甲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领条,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瑞金市公安局对同案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办案说明,本院(2015)瑞刑未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归案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盗窃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钟某某具有坦白交待和自愿认罪的情节,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钟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瑞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钟 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