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五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五民初字第38号原告黄某某,女,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 铮审判员 孟淑珍审判员 悦珂珂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程钧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