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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辉执字第1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赵花荣与李明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花荣,李明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辉执字第1583号申请人赵花荣。被执行人李明江。赵花荣申请执行李明江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赵花荣依据生效的(2014)辉民初字第24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1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明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9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025元、保全费920、执行费128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明江名下存款26800元予以划拨,已给付申请人。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明江的工资款予以扣留,因所需时间较长,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辉民初字第24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李玉琴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高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