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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519号原告李某某,女,198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丘县付井镇。委托代理人周保印,沈丘县付井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丘县付井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建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