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2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济宁广盛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广盛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042号原告济宁广盛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广盛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广盛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宁广盛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济宁广盛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潘荣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魏雯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