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甬刑执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岑吉万犯污染环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岑吉万

案由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刑执字第910号罪犯岑吉万,现在浙江省慈溪市看守所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甬慈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岑吉万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慈溪市看守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岑吉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岑吉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岑吉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岑吉万减去有期徒刑十五天。刑期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5年4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敬海审 判 员 尹振国审 判 员 曾娇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