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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一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胡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357号原告:胡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朝元,景县北留智镇义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曹春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