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一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胡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357号原告:胡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朝元,景县北留智镇义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曹春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