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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曹执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建平申请执行徐付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平,程远展,徐付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曹执字第860-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平,女,1958年5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曹县郑庄乡孙高路53356号。被执行人程远展,男,195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邵庄镇袁庄行政村。被执行人徐付荣,女,195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邵庄镇袁庄行政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曹民初字第19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程远展、徐付荣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远展、徐付荣收到此通知书起三日内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他们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程远展、徐付荣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俭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秀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