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台民一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郑孝全与台东县台东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孝全,台东县台东街道办事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台民一初字第00051号原告:郑孝全,男,汉族,工人。住所地:台安县台安镇。被告:台东县台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台安县台安镇。原告郑孝全诉被告台东县台东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孝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郑孝全承担。审 判 长 潘秀环审 判 员 李 健人民陪审员 刘文彪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董 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