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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1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临西县兴玖轴承厂与重庆吴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西县兴玖轴承厂,重庆吴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1559号原告临西县兴玖轴承厂,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吕寨乡西夏村,组织机构代码:73027714-0。负责人李兴玖,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瑶,重庆翰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411325948。被告重庆吴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巴福镇西和村二社,组织机构代码:06618588-8。法定代表人唐红,职务总经理。原告临西县兴玖轴承厂诉被告重庆吴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西县兴玖轴承厂的委托代理人薛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吴唐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临西县兴玖轴承厂诉称,被告因生产需要向原告购买机械零配件,欠原告货款20605.40元一直未付。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0605.40元;2、被告以20605.40元为本金,从2014年11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资金占用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重庆吴唐机械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也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7日至2014年11月10日,原告向被告供应机械零部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被告工作人员李霞制作“重庆吴唐机械有限公司入库单”5份,并在第三联送货单位联签字后交付原告;制作“柴油机采购入库单”3份,并在制作人栏签字后交付原告。该8份入库单记载有具体配件名称及送货数量。2014年11月10日,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梅金生、钟庆对账并签署对账函,确认截至2014年11月10日,被告欠原告货款20605.40元未付。该对账函记载有原告所供配件名称和数量,与前述被告入库单记载一致。被告工作人员钟庆在本院(2015)九法民初字第00773号案件中陈述,其在被告公司任副总经理职务,专门负责被告公司汽油机的生产销售事宜。以上事实,有原告临西县兴玖轴承厂提供的入库单8份、对账函1份、产品配套订货合同1份、民事调解书2份、本院(2015)九法民初字第00773号开庭笔录1份,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笔录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重庆吴唐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对本案依法缺席判决。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原告提供的证据已经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供货,被告承诺支付货款,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对付款期限没有明确约定,被告有义务在收到货物的同时付款,而被告在双方签署对账函后仍然没有付款,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20605.40元并从2014年11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资金占用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吴唐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临西县兴玖轴承厂货款20605.40元;二、被告重庆吴唐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临西县兴玖轴承厂资金占用利息(该利息以20605.40元为本金,从2014年11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为160元,由被告重庆吴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