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安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刘蓉与刘伟、张政兵、龙刚、重庆福航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蓉,刘伟,张政兵,龙刚,重庆福航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安民初字第432号原告刘蓉,女,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委托代理人刘益言,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伟,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江安县。委托代理人熊良裕,江安县四面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政兵,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龙刚,男,身份信息未核实。被告重庆福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玉屏北路134号。注册机构代码:69122315。法定代表人高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有利,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北路198号附2号附3号。注册机构代码:90379592-4。法定代表人陈伟,经理。委托代理人代钢,四川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蓉与被告刘伟、张政兵、龙刚、重庆福航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蓉以其需要进行继续医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蓉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先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