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法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建英与李伟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英,李伟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法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刘建英。被执行人李伟任。关于刘建英申请执行李伟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的(2013)新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伟任在指定期限内未按法院生效判决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伟任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宗英审判员 许 斌审判员 李小圣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祥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