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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鸿飞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76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合肥鸿飞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176号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周亚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新华,系公司员工。被告:合肥鸿飞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朱菲菲。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肥鸿飞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箭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