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民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曾德洪与被告邻水县永鑫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德洪,邻水县永鑫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保字第58号原告曾德洪,男,汉族,生于1978年4月27日。被告邻水县永鑫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邻水县御临镇长岭村3组。法定代表人张心触,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德洪与被告邻水县永鑫能源有限公司(2015)邻水民初字第84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德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邻水县永鑫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0万元的采矿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邻水县永鑫能源有限公司的采矿权予以查封,价值以60万元人民币为限;二、对原告曾德洪所有的住宅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喻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峻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