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郧阳民诉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王荣与何国伟、燕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荣,何国伟,燕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民诉保字第00025号申请人王荣,女,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何国伟,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燕琴,女,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何国伟、燕琴自2012年6月23日起,多次向申请人王荣借款,至今仍有260000元未归还,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损害,2015年4月7日,王荣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何国伟、燕琴银行存款26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申请人王荣所有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北京北路57号7幢2-28-3的房屋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何国伟、燕琴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王荣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北京北路57号7幢2-28-3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党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元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