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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郯执字第2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马士全与颜廷军追偿担保权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士全,颜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2449号申请执行人马士全,男,汉族,郯城县,居民。被执行人颜廷军,男,汉族,郯城县,居民。马士全申请执行颜廷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郯城县人民法院的(2013)郯民初字第5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本院已经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颜廷军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15000元。上述款项划拨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单位银行帐户(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帐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英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