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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怀宁县金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怀宁县源友管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宁县金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怀宁县源友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014-1号申请执行人:怀宁县金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怀宁县源友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执行(2015)怀执字第00014号怀宁县金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怀宁县源友管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怀宁县源友管业有限公司的所有财产均被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怀宁县金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怀民一初字第01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朱友云审判员 鲁日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