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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郝莲凤郭刚郝翠翠薛美英与德州市人民医院医疗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郝莲凤、郭刚、郝翠翠、薛美英被执行人:德州市人民医院上列当事人医疗事故纠纷一案的(2014)德中民再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的(2015)德城执字第295号案件予以结案。执行长  刘士文执行员  曹富新执行员  邓华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