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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潘健、阮蓝文与阮蓝文、严赛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阮某某,严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528号原告:潘某,男,1972年出生,住柳城县。被告:阮某某,男,1978年出生,住柳城县。被告:严某某,女,1975年出生,住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阮某某、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潘某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诉,并且没有违法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李旭��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韦 小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