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958号原告:刘某,农民,住古冶区。被告:马某,农民,住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财产保全费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韩进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海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