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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958号原告:刘某,农民,住古冶区。被告:马某,农民,住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财产保全费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韩进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海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