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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于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乙,孟某某,张某某,刘立成,任某某,孙某某,迟某某,镇赉县华光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赉支公司,韩某某,于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初字第3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某乙,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3231965********,汉族,现住吉林省长岭县长岭镇*号村,系本案被害人姚某某甲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某,女,1965年3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3231965********,汉族,现住吉林省长岭县长岭镇*号村,系本案被害人姚某某甲之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8211990********,汉族,现住吉林镇赉县建平乡平保村,系本案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立成,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8211963********,汉族,现住吉林镇赉县镇赉镇六合村,系本案被害人刘超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某,女,1969年12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8211969********,汉族,现住吉林镇赉县镇赉镇六合村,系本案被害人刘超之母。以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代理人唐厚恩,吉林镜鉴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7221987********,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长岭县长岭镇大*号村,系本案被害人姚某某甲之夫。委托代理人李金明,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3231969********,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长岭县长岭镇大*号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迟某某,男,1990年1月11日��生,身份证号码:2208211990********,汉族,现住镇赉县镇赉镇一街一委*组,系本案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镇赉县华光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5529462-0。法定代表人张文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吕记,该公司职员。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赉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12621783-8。法定代表人王丙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俊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职员。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韩某某,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镇赉县镇赉镇一街十二委*组。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于某某,男,1990年7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镇赉县,现住镇赉县建平乡平堡村碗铺屯,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12月15日被���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镇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镇赉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某乙、孟某某、刘立成、任某某、张某某、孙某某、迟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本院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镇赉县华光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赉支公司、韩某某、于某某赔偿各自的经济损失。本院受理后,经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某乙等与被告人于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对被告人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某乙、孟某某、刘立成、任某某、张某某、孙某某、迟某某自愿放弃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镇赉县华光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险股份有限公司镇赉支公司、韩某某、于某某的民事赔偿请求,并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民事告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某乙、孟某某、刘立成、任某某、张某某、孙某某、迟某某自愿放弃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镇赉县华光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赉支公司、韩某某、于某某的民事赔偿请求,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申请撤诉应当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某乙、孟某某、刘立成、任某某、张某某、孙某某、迟某某撤回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镇赉县华光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赉支公司、韩某某、于某���的民事告诉。审 判 长  丁乃军审 判 员  周庆林代理审判员  王 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