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何斌申请邓海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斌,邓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洪执字第36号���请执行人何斌,男,生于1982年8月25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邓海,男,生于1972年6月27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射洪县人民法院(2013)射洪民初字第20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邓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邓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邓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苏坡桥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直至冻足5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小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罗 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