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允贞与XX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允贞,XX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珲执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李允贞,女,住珲春市。被执行人XX程,男,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李允贞与被执行人XX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珲民一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8万元,申请执行费2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评估拍卖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珲民一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伟审判员 徐龙虎审判员 郑智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林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