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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石大刑初字第93号公诉机关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于宁夏石嘴山市,汉族,中专文化,职工,住宁夏石嘴山市。2015年1月1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石大检公诉刑诉(201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5日7时4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大武口区贺兰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和平广场处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致李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孙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量刑时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间量刑。并向法庭提交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被告人孙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5日7时4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大武口区贺兰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和平广场处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致李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孙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及本院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孙某某有自首情节,无立功表现;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孙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凭证,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肇事车辆、驾驶证,车辆已返还的情况;4、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孙某某有机动车驾驶证系C1E,机动车系其本人所有的情况;5、疾病诊断证明书、死亡证明书,证实被害人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6、单行材料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其谅解;7、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姐姐告知自己母亲发生事故的事实;8、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驾车发生事故的事实经过;9、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李某某系腹部遭受巨大钝性外力致腹盆腔脏器严重损失而死亡;10、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宁AIY3**号起亚牌普通客车发生事故时制动速度及其制动性能合格的情况;1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孙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1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状况;13、社会调查评估表,证实被告人孙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本院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李志军审 判 员  顾秀珍人民陪审员  薛 晖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申晓丽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