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行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金祥与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祥,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绍越行初字第42号原告王金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国海、傅燕敏,绍兴市三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园区世纪街。法定代表人沈志刚,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严洪祥,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沃亚琪,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祥与被告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王金祥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祥撤回对被告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金祥负担。审 判 长 王建国审 判 员 谢荣兴人民陪审员 高维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胡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