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6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青岛路运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朱昌宝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路运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朱昌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0061号原告青岛路运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传宣,总经理。被告朱昌宝。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路运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昌宝追索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路运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路运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丽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吕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