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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民一初字第01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满立群与卜争荣、魏风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立群,卜争荣,魏风雷,迟心峰,宿州市永益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1910号原告:满立群,女,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西关办事处西关大街。被告:卜争荣,女,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同科小区。被告:魏风雷,男,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西二卜韩岭村韩家组。被告:迟心峰,男,汉族,江苏省徐州市人,住江苏省徐州市。被告:宿州市永益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北苑小区D区8号楼。法定代表人:李忠诚,经理。原告满立群与被告卜争荣、被告魏风雷、被告迟心峰、被告宿州市永益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满立群称:2013年12月18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被告向原告借款肆万元整,后又于2014年2月7日、2014年5月14日分别借款贰万元,合计借款捌万元整。依合同约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金又未获得展期同意的,应向出借人支付借款总额20%的违约金,并从逾期之日起向出借人支付借款总额万分之五的罚息。现被告自2014年11月4日起没有付息和归还本金,损害了出借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捌万元整及2014年11月4日之后的利息至还清借款时止。2、由被告承担违约金、罚金及诉讼费。本院认为:被告宿州市永益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诚等人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告卜争荣亦涉嫌犯罪。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满立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德忠审 判 员  杨继乾人民陪审员  刘引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素青 来源:百度搜索“”